澳大利亞商品與服務稅(GST)解讀

商品與服務稅(GST)概述
澳大利亞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開始實行廣泛適用的商品與服務稅(GST)。
GST 是以全球大多數國家采用的增值稅(VAT)模式為基礎。
在澳大利亞消費大多數商品、服務、權益和物業(包括進口)時須支付 10%的 GST。
一般來說,在澳大利亞境外消費的出口商品或服務無須繳納 GST 。
從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澳大利亞 GST 轉變為自行評估制度。
在這一制度下,納稅人僅在申報 GST 退稅或遞交進口報關單時才會具體化 GST 稅負與抵免。
以下列出關于 GST 的一些要點:
● 若一家實體經營企業,其營業額等于或超過需登記 GST 的年營業額限額,則其必須進行 GST 注冊登記。該限額目前為 7.5 萬澳元(非盈利性機構為 15 萬澳元)。
● 已注冊登記 GST 的企業提供商品、服務或無形資產時,大部分情況下均需繳納 10%的 GST,除非所提供的為“進項稅”、“免繳 GST”或“不屬于 GST 范疇”。供應方應承擔支付 GST 的法律責任。通常情況下,GST 將包含在合同價格內,由供應方向接收方收取。
● 除某些例外情況外,進口商品也需按照應稅進口價值(VoTI)的 10%支付 GST。VoTI 包括貨物的海關價值、加上關稅與運輸成本及貨物運輸保險(只要這些尚未包括在海關價值之內)。澳大利亞海關與邊境保護署將在貨物進口時向進口商收取 GST,除非該企業已注冊了延遲繳納 GST 計劃(在這種情況下,相應的 GST 稅額將隨著進口商下個月的 GST 申報單一并交給澳大利亞稅局)。
● 根據“反向收費”規定,某些進口服務可能也需繳稅。
● 已注冊 GST 的企業一般有權對企業運營過程中購買物品所付的 GST 申報進項稅抵扣。對進項稅抵扣額度的追加申報有最高為 4 年的限制。凡是為提供已付進項稅的商品或服務而購買或者為私人消費而購買或進口的物品,均不可申報進項稅抵扣。
● 當 GST 營業額少于 2,000 萬澳元時,除非主動選擇按月提交,否則供應商必須按季度提交 GST 申報單。GST 營業額等于或大于 2,000 萬澳元時,供應商必須按月提交。如納稅人無需注冊 GST,則可選擇按年提交 GST 申報單。
不同類型的商品或服務供應
● 提供某些商品或服務應免繳 GST(在其他 GST 或增值稅(VAT)制度中通常稱為“零稅率”)。當所供商品或服務免繳 GST 時,供應商不承擔對所供商品或服務繳納 GST 的責任,但針對為做出免繳 GST 供應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就所付 GST 申報進項稅抵扣額度未作限制。
● 下列商品或服務供應可能免繳 GST(需滿足特定條件):
– 貨物出口;
– 國際航空及航海旅行;
– 作為國際旅行一部分的國內航空;
– 大多數醫保、教育與兒童保育服務;
– 大多數食品;以及
– 水、污水與排水。
● 其它免 GST 的供應包括,但不限于:
– 出售現有企業(立法中稱為“繼續經營業務的供應”)
– 貴金屬的首次供應;
– 入境免稅店的供應物品;
– 政府頒發的土地永久所有權與類似權益;
– 為澳大利亞境外消費提供的某些服務;以及
– 某些農地供應。
一些商品或服務已付“進項稅”(在其他 GST 或增值稅(VAT)制度中通常稱為“豁免”)。這意味著供應商無需就所供商品或服務繳納 GST,但為供應該商品或服務而購入的物品或服務通常也無法獲得“進項稅”抵免額(除非在某些情況下,為提供金融服務而購得的特定類型可能有部分進項稅抵扣)。
● 已付“進項稅”的商品或服務供應舉例如下:
– 某些類型的金融服務;
– 民用住宅租金和非新建民用住宅的銷售(銷售新建住宅應繳納GST);
– 在首次免GST供應貴金屬后的貴金屬供應。
● 若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是為了購買對價,并非由企業提供或與澳大利亞不存在聯系,則通常不包括在 GST 的范圍內
舉例來說,不在 GST 范圍內的供應包括:
– 股息收入;
– GST集團成員之間或未注冊GST實體之間的供應;以及
– 禮物或捐贈。
房地產
一般來講,出售土地所有權或其它土地權益的 GST 注冊企業需繳納 GST。對于符合條件的供應,買賣雙方可經書面同意采用 margin scheme 以計算本次交易應付的 GST(金額低于按一般規則的計算結果)。在一般 GST 規則適用時, GST 是以該房產的整體售價為基礎計算的。在 margin scheme 適用時,GST 為供應商利潤的十一分之一。通常情況下,利潤是指目前供應的對價(注冊人的銷售價格)超過收購該權益對價的部分。根據利潤方案,購買者不可就利潤所付的 GST 申報進項稅抵扣額度。
由未注冊 GST 的私人將民用住宅出售給未注冊 GST 的另一方,不包括在 GST 的范圍內。
澳大利亞本土中介機構代表非澳大利亞居民
對任何由非澳大利亞居民通過澳大利亞本土中介所做的應稅供應一般由澳大利亞本土中介繳納 GST,而不是由非澳大利亞居民繳納。這一規則對申報購得商品或服務的 GST 與支付/申報進口貨物的 GST 同等適用。
提供保險
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單一般須征稅。GST 根據不含印花稅的保費計算。人壽保險屬已付“進項稅”。提供出口或私人醫療保險無需繳納 GST。
擬議的 GST 法規修改
根據澳大利亞新政府對眾多已宣布但尚未立法實行的稅務措施的確認(2013 年 11 月 6 日以及 2013 年 12 月 14 日)政府已確認有意對 GST 法規的下述方面進行修改:
– 引進第142章,將限制對GST多繳部分的退還;
– “與澳大利亞相關聯”的規定變動,將減少澳大利亞 GST體系內不必要的非澳大利亞居民數量;以及
– 針對用于持續經營的供應及農地供應,用反向收費機制取代當前的GST免稅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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